最近,长沙某区法院在没有和当事人协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星期六开通审理案件,在问之“定的开庭那天是星期六,是休息时间,是不是搞错了?”,得到的回答居然是“没有搞错啊,这又什么奇怪的,都这样开了几个月了”,我认为,法院的这种做法侵犯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休息权。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无疑,该规定对法院(在中国法院还是名副其实的“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是有约束力的,而且自该规定1995年实施以来,周六周日休息已是客观事实和惯例了。开庭,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开庭,并不是法院单方面的事情,在民事案件上法院 中立角色 应当更加的得到体现。因此,法院在没有和当事人商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星期六开庭审理案件是对当事人和 代理律师的休息权的侵犯。
二、法院作为“机关”,争相作秀
某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被法院定义为“老赖”)限制高消费,在媒体曝光,另一区法院就开动 脑筋,对所属区域内的大客户(纳税大户)给以“司法授信”,变相收取保护费,美其名曰“促进和谐,防止恶诉”。在某区法院在“全国首推夜间法庭”(晚上开庭,搞笑吗?幸好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之后,另一区法院也按捺不住,出怪招:星期六开庭,开你没商量!
三、案子并非“开不完”
现在每个法院的审判员只占法院工作人员的极少部分,那么这意味着什么?一方面,少数审判员养活一个法院,当然必要的行政人员是应该的。二方面,这种格局是长期形成的,史上没有出现“审不完”现象。三方面,即使“审不完”,我认为可以增加审判员的比例,给法院系统消肿减负,对司法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法官牺牲休息时间开庭,其精神值得钦佩。但是,我想法官周末 开庭更多的是迫不得已,为任务所累。
因此,我认为周末开庭可以理解,但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