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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诉某某保险中心行政给付一案

发布者:张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被告某某保险中心主张其不支付原告庞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是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9条的规定:“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告代理人主张被告做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政府规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相抵触,因此被告做出的行政决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实属不当,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没有参照地方规章;2、片面理解法律;3、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不能否定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在判决中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其效力等同于所解释相关法律的效力,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我是原告庞某某的代理律师,一审开庭审理时和法官沟通了这个案例,法官认可我的观点,一审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我又上网查到省高院刚刚再审改判工伤“双赔”的案例。和二审法官沟通后,二审又维持了原判,至此大获全胜。这是市中院第一例支持工伤“双赔”的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办结这个案件,明白律师处理案件,千万不可人云亦云,要善于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和成功案件去判断案件的思路和走向,另外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坚持、坚持再坚持。

张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奉(杭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公司诉讼与非诉业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海华永奉(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资产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