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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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发布者:张静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6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车辆买卖签订合同并交付后但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方刘某某交通肇事撞死2人、撞伤4人,肇事车辆没有任何保险。被害人及其家属向肇事司机、卖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承担10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肇事车辆挂靠在某某公司,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车主在车辆交付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同时一审法院查明肇事车辆与顺缘通公司并不存在挂靠关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顺缘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我代理。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与某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对肇事车辆仍享有运营支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某某公司应与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已实际交付,某某公司在与刘某某的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车辆交付后某某公司没有支配肇事车辆的运营,也没有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挂靠关系,所以某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理案件心得:

本案中我是某某公司代理人,我的代理意见:一、某某公司与刘某某之间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挂靠合意,与肇事车辆不存在挂靠关系。某某公司既不支配肇事车辆的运行,也未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根据车辆运行利益原则,应由刘某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按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三、某某公司对肇事车辆致人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某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独自办理的第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接案时间短,只有二天的时间,赔偿金额也比较大,一审已经胜诉加之自己是一个法律新人,压力还是不小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查找了大量的关于车辆挂靠的认定、车辆买卖未过户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法律、法规、司法观点、案例。又和二审法官多次沟通,毕竟这个案件原告方死了二个孩子,加之肇事车辆连交强险都没有,肇事司机还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被害人及家属情绪一直都很激动,多次到法院上访。二审法官对本案判决还是非常谨慎的,最终二审法院还是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采纳我的代理意见,维持了原判。

张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奉(杭州)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公司诉讼与非诉业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海华永奉(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资产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