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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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刷单”“刷好评”牟利 被判赔偿30万元!

作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裁判案例浏览:398次举报
2021-06-18


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一个名为“铁鱼霸王餐”的小程序,通过该程序,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上的部分商户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特定商户在平台上的店铺及服务进行点赞、好评、店铺收藏、增加浏览量等,通过“刷单”“刷好评”、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中牟取利益。

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发现后,认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授权,且破坏了该平台构建的评价体系,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平台声誉和市场竞争力,危及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提供针对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店铺的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了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刘某对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林晓明,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党员律师。林晓明律师擅长行政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9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59 拆迁安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