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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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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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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最有杀伤力的条款是穿透条款!

作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实践中,有些老板会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搞风险隔离、逃避债务,而对这种情况,我们来学习一下新《公司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面其实在讲横向穿透和纵向穿透,我们先来讲横向穿透。 当各关联公司之间出现以下状况时,法院可能会援引横向穿透: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独立的边界,表现为财务混同(随意财务调拨)、业务混同(无法区分各自的业务)、人员混同(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场地混同、资产归属不清等。常见的情况有:1、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不公允的利益输送,通过虚假交易将利润转到某一特定的公司,或者把亏损转移到其他公司以逃避债务。2、资产转移,为了逃避单一公司的债务,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造成原公司无力偿债。

     举例说明:比如说我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的支配地位,把我下面控制的a公司的钱借给了b公司,把b公司的资产低价卖给了a公司,这些行为都是股东滥用股东支配地位,如果存在这些情形,那a公司和b公司将会形成横向穿透,一旦出现了横向穿透,这2家公司将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假如你有一个酒店是赚钱的,你还有一个餐饮集团,餐饮集团也是盈利的,结果你这边有一家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爆雷了,抱歉,原来很可能房地产企业关了就关了,大不了宣告破产。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很有可能你面临着横向穿透,不是说你房地产企业破产就可以了事的,需要让你其他公司作为连带来偿还这个债务。这就意味着我们今后股东成立一家公司,投资一家公司,持股一家公司,面临着你将有可能会突破注册资本金为限的责任承担,这叫横向穿透。那什么是纵向穿透?举例说明:陈某100%持股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0万,有一天负债1个亿,如果陈某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很有可能:陈某要承担一个亿的责任,这就是纵向穿透。

林晓明,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党员律师。林晓明律师擅长行政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59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