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 ||
情形认定 | 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2.拒付十人累计6万元以上的 | |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免刑及从宽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主要依据】
【1】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2】各地公检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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