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033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6日,吴某某与东营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课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5日,私课程单价为270/260/380元,课程费20000元;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支付20000元私教费并获赠2000元。吴某某于2019年至2021年接受私教培训,共消费8960元,尚余预付款11040元(不含获赠2000元)。吴某某认为,受东营某健身公司更换私教以及吴某某搬家等原因,致使私教课未如期完成,故诉请解除协议,要求东营某健身公司退还私教费13040元。东营某健身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