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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就不用还款了?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1日|分类:裁判案例 |297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家住历城区的刘某伟2020年1月16日与家住聊城的李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因电动车业务向刘某伟顶借款人民币2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违约金日万分之一,借款到期后该款经刘某伟多次催要,李某未付。2020年11月,刘某伟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付还借款本金28万元整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日止,按照月息2%利率计算)。

  

  我们代理李某,经过我们的庭前案件检索查明,刘某伟自2018年起在人民法院的案件公示系统中显示,刘某伟先后以自己为原告在不同的法院提起多次诉讼,涉及的案件数量为60多起,涉案金额竟高达1528万元。

  

  【案件争议】

  

  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没有争议,有完整的借条及银行转款记录,对借款的本金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主张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借款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们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意思: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则利息的约定条款也应该无效,因此无论是利息还是违约金均不应该支持。

  

  【法院判决】

  

  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伟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正常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利息。债权人被认定成职业放贷人后,而债务人就不用支付利息。债权人不能获利可以理解,从而使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白白使用了资金,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酌定以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故判决支持刘某伟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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