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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

发布者:林晓明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47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

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 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 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 2010年 3月 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 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附:江苏高院的两种不同意见
江苏高院审委会多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
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
1. 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障的本
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
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且农民工进城务工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2. 与民事赔偿方式相比,工伤保障更有利于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求申请人走民事赔偿途径,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且申请人举证相当困难,这不利于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伤认定采用的是原因责任,在保障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保护因工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3. 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一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予工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从平等保护角度看,也应当认定符合申请条件。
江苏高院审委会少数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不应进行工伤认定。理由如下:
1. 因为当事人与用工单位没有书面劳务合同工;
2. 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认定工伤,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应当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救济。


※ 相关资料: 

  •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人社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附:法院裁判观点合辑)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重庆市高法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

  • 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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