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吴懿 杨韵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丰检察院)诉称:
被害人朱某玲、王某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某芝参与合作经营。其间丁某芝之子即被告人李某寄住在店里。自2017年7月初至9月14日止,李某为达到继续借款的目的,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某丰使用。经查,李某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某玲、王某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某因无法还款外逃,后经王某丰报案,于当日下午在深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信丰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辩称: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罪。钱是我借的,我现在就想尽快把钱还给被害人,得到他们的谅解。我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也没有说不想还被害人的钱。离开信丰不是有预谋的出走,现在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辩护人周明华辩称:
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出走的原因是因为无法及时还款,受到被害人的威胁,慌乱出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非常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款项,并取得了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
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