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文斐律师:工伤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1992年相恋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女儿王美美,王某于1999年工伤丧失行走能力,性情大变,经常怀疑李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认为夫妻生活无法为继,提出与王某离婚,要求养育女儿王美美,并分割王某名下的存款4.2万元。王某同意离婚并由李某养育女儿,但是认为其名下的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单位给自己的4.2万元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4.2万存款为王某的工伤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劳动者在为单位劳动时受到身体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单位会给予一定的赔偿金,称为工伤赔偿金。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工伤赔偿金为个人财产,但从性质上讲,工伤赔偿金也是当事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不会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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