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文斐律师: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诉讼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案例简介】
张华与李伟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木子。后李木子因车祸不幸死亡,张华在伤痛中无法自拔,认为李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与李伟吵闹不止,李伟不堪其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李伟提供了婚内协议一份,证明与张华就两处房产及家具家电分割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分割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张华同意离婚,认可该协议。提出自己并无存款,单位给自己发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华与李伟解除婚姻关系,确认该婚内协议的效力,判决张华名下截止于判决生效前的公积金为张华和李伟共同所有,李伟分得1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由于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第二,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