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中毕业后没考大学,由亲属介绍做了一名建筑工人。上工不到一周,因中暑晕倒被送进医院抢救。事后,企业不同意给他报销医药费。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应当自理。张明很窝火:“我在工地中暑,老板为啥不给报医疗费?”因此,他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遭遇“暑害”,工人该如何维权?)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导致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把“职业病”列为工伤,因此,张明的中暑属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没多久,王女士就摔了一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公司方以王女士还未进入工作场所进行考勤刷卡为由,不认为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那么,王女士的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17点,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2013年6月,王女士在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认定该伤害构成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防滑,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尴尬”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王女士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打卡时所必经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