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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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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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维修金额超过定损金额是否应该照价赔付

发布者:宋艳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89人看过

案情:

2011年12月25日,张某驾驶车辆与王某车辆相撞,造成王某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定责后,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通知了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场后对王某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1万元,随后,三方均在定损单上签字认可。但是事发后,王某将车辆在某维修厂进行了车辆维修,维修费实际发生金额为2万元。王某要求张某对其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全额进行赔偿,张某告知其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经定损,且王某签字确认,超出部分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遂将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了维修费发票,并声称该损失为实际发生,要求据实赔偿。在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最后支持原告的主张,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万元。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维修费有失公允。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并且三方均进行了签字确定的情况下,实际维修费高于定损金额时,原告提出应该按照实际金额赔付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律师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原告仅提供了维修费发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应该按照定损金额来赔付。首先,保险公司定损是对受损车辆的一个损失评估,以及在车辆维修时大概所需合理费用的评估。保险公司之所以进行定损,除了给予车辆一个合理的维修价格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将损失进行固化,包括损失的部位、零件以及是否需要更换、维修等问题。那么在此之后,车辆处于原告的控制之下,是否有擅自扩大的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并不知情。那么,原告仅仅提供一张维修费发票,没有维修清单,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核实车辆进行维修的项目,以及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必要性。举个例子,如果在车辆出险以后,受损车辆的车身又因为某次事故被刮花,或者,本来一个受损部件是可以进行维修修复的,但是原告擅自进行了更换。如此情况,在没有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其实际发生的维修费是否真实合理,是根本无法查清的。因此,律师认为,在原告只提交维修费发票时,其多余维修费金额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问题,不应予以认可。

第二,原告提交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维修费的真实合理性,那么在此情况下,律师认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付。因为定损金额毕竟是一个初步估计金额,在实际发生时可能存在微调的现象。但是在保险公司质证时应注意,应该严格核实其每项维修项目是否与定损上列举出的项目一致,如果有超范围维修的情况,除非原告能证明该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是应该进行剔除的。同时,还要需要注意的是维修程度的合理性,比如那些应该更换或者维修,以达到客观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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