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个进城务工的保姆,因我工作效率高服务好,同时受雇于四户家庭。上星期二下午我骑电动车去给其中的三家雇主买菜,在菜市场拐弯处不慎撞倒一名行人,致其跌倒摔伤。现在被撞伤的行人要我赔偿,但我是替我的雇主买菜,请问该由谁赔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你为多个雇主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发生致他人损害时,确定责任的归属应该根据你的买菜行为受谁指示为谁服务而定。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雇佣你买菜的三家应当对行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刁注:
一、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差别:
侵权责任法讲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里面讲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雇佣关系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
二、侵权法中人的含义:是民事主体上的人呢,还是就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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