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军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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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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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发布者:乔军翔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543人看过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村民。

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男孩段某某,女孩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个孩子每月8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被告债务共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的贷款由其自行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即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6月1日双方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30日原被告婚生儿子段某某,2011年8月31日婚生女儿段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在外地打工,夫妻关系一般,在一起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不愿意与人交流沟通,游手好闲,毫无家庭责任心,对原告及两个子女缺少关心和照顾;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家庭矛盾不断,夫妻关系日益淡薄,且被告长期在外私自借高利贷,甚至将原告的三金及家里值钱的财产变卖后,用于其自身消费挥霍。

2011年11月,原被告出资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一套,因该套房屋现仍在按揭还贷期间,若本次与被告协商处理该房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待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原告将另案起诉依法分割。

2016年9月,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彻底绝望,带着女儿段某某离开被告,独自在外打工生活,现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也破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借原告兄长3万元、妹1.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相应部分,至于被告以个人名义,未用于家庭生活的高息贷款及各种债务,由被告自行负担。

综上,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少充分了解,婚后缺少沟通,经常争吵,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借高利贷消费挥霍,造成家庭矛盾加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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