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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借款纠纷的民事诉状

发布者:乔军翔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91人看过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某,,生于1983622,汉族,村民

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77217日,汉族,村民。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支付该借款利息从2017520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交付原告仙逸兰四标段沙石料收据;陕AK0234工程车买卖合同书;轩苑工地运费帐单等。

事实与理由:201767日,原告驾驶借用被告贷款购买的车辆,因该车辆贷款未按期归还,车贷公司将该车辆扣押收回。原告所驾车辆当时放置有仙逸兰四标段沙石料收据;陕AK0243工程车买卖合同书;轩苑工地运费帐单;陕AK0243工程车自2011年—2017年的帐本;原告起诉王某某拖欠运费的诉状,原告身份证、钱夹子(内有现金300元),部分外借款的借条等。

201752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万元。

2017825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并要被告很快与车贷公司协商,要回原告留置车上的资料交付原告。

以上要求遭到被告拒绝,原被告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但双方均无致伤结果。

经金台公安分局陵原派出所主持调解,以金公(陵)调解字(2017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常某某(被告)于20171010日前归还李某某(原告)借款一万元;

二、常某某联系车贷公司尽快还款,将李某某放于车内的物品资料收回,于201795日定下完成时限;

三、李某某负责常某某相关治疗费用;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协议生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和要求交付相关资料、物品,被告不是避而不见就是置之不理,时至今日,拒不履行协议。

综上,特具状贵院,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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