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规划一计划”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立项批文;
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红线;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核是否符合征收的“公共利益需要”及“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审核通过后,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步:调查情况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1.调查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第四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补偿方案的内容: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2.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五步:方案论证及征求意见阶段
1.组织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2.征求公众意见
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②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3.旧城区改建的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六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2.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征收准备金到帐单”或“银行的证明”);
②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③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④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已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拆除施工企业。(长住建发【2011】380号)
3.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七步: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分为现房安置产权调换和过渡安置产权调换。
②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进行补偿;通过《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补偿。
3.补偿费用的发放流程
①签订补偿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房屋征收部门解控相应资金——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资金
②作出补偿决定——将补偿资金专户储存
第八步:拆除
1.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2.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3.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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