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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董事会可否无理由解聘总经理职务?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14次举报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董事会没有违反上述规定,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一、案情简介

12001318日,投资人葛某某等人共同投资设立某某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

220061118日,某某公司根据已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股东变更为葛某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原告李某某(出资额46万元,占注册资本46%)、王甲(出资额14万元,占注册资本14%),公司章程对股东变更进行了修改

32009718日,某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

42009727李某某某某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

二、法院判决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撤销董事会决议,主要理由 为:董事会决议依据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重大偏差

某某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但董事会决议依据的李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重大偏差,在该失实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性角度出发,应当判令撤销董事会决议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对被上诉人李某某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

(一)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予以审查

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免去其总经理职务这一董事会决议是否撤销,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款规定了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某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2009718日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某召集,李某某参加了该次董事会,故该次董事会在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某某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因某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均为三名且人员相同,2009718日决议由三名董事中的两名董事表决通过,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公司章程。因此,2009718日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不符合应予撤销的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理由成立与否,并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

1、从立法本意来看,司法机关应尊重公司自治权利

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对公司行为的规制着重体现在程序上,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只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即可认定为有效。

公司内部事务,只有公司内部经营决策者最为清楚,处理公司内部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只有公司能予以承担,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应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并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权利。总经理系公司核心高管成员,其聘任和解聘直接关系着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发展需要而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经营决策需要,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至于解聘是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何种理由以及理由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理,均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不应予以审查。

2、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解聘公司经理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某某公司的公司章程来看,规定了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力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即未规定必须有因解聘经理。因此,某某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其的权力,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无因作出的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均应认定为有效。

3、董事会决议中的解聘理由不具有执行力

从董事会决议内容分析,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某某公司董事会对行使解聘总经理职务列出的理由,这一理由仅是对董事会为何解聘李某某总经理职务作出的有因陈述,该陈述内容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也不具有执行力。李某某是否存在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这一事实,不应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

四、律师总结

(一)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虽然法院对于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作出时所依据的事实不进行审查,但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公司在作出决议时注意如下几点

1、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召集程序主要包括召集主体、召集通知发出时间及所采用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体可依次为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公章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而股份公司根据公司不同情形分别约定了20日、15日、30日。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体依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

2、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程序主要包括表决比例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表决主体是否具备表决资格、表决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不正当干扰。《公司法》中对于表决比例有诸多规定,同时,也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则决议无效;如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则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二)异议股东要求撤销决议应当在60日除斥期间提出

为了维护公司决策运营的稳定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决议的,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提出,因此异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超过60日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

(三)从公司法的角度,公司虽然可以无理由解聘李某某的总经理职务,但李某某的公司员工身份仍然存在,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履行,仍应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具有多重身份,其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总经理,其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是基于股东身份,而非总经理身份。然而,即使李某某的总经理职务被解除,但李某某公司员工这一身份仍然存在。在处理李某某员工身份时,公司仍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案例出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终字第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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