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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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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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修律师丨民事合同的订立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发布者:张天修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777人看过

大家好,我是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的张天修律师,今天分享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就是民事合同,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也都愿意釆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种类很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往来信件等表现所载内容形式。或者是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只要是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Q已成为人们社交的重要载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载体,有的也属于书面形式的种类。
所谓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和快捷,在现实生活中,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都采用口头形式。例在市场买菜、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也是咱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形式。
那么,除了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本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这是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很复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有情况下,当事人还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方式形成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合同领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被称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这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例如租房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没有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也没有提出让承租人退房,并且接受了租金。根据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我们乘坐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我们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干涉,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等考虑,有法律、行政法规会对民事法律行为提出特殊要求,或者当事人会约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律师介绍

张天修律师,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九三学社社员,毕业于河南大学,具有扎实的医学功底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各项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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