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从福|时间:2020年07月07日|7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受某公司的雇佣到该公司做木工,约定工资每天330元。吴X中途由陈X介绍加入施工队伍,工资也是每天330元。某一天,吴X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吴X将陈X及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陈X承揽了工程,雇佣吴X务工,因此应由陈X及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审以吴X系陈X邀约务工,其他工人有从陈X处领取工资为由,认定陈X与某公司成立承揽关系,陈X雇佣吴X,判决陈X承担吴X损失的30%。
陈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调阅了一审案巻,认为一审对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妥,一审并没有陈X承揽工程的证据,其与某公司之间不成立承揽关系;也不存在指示吴X等工人进行施工的证据。围绕这个思路撰写了上诉状。
二审经开庭审理,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本案取得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