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1月23日8点30分,被告方某驾驶皖Q*****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山路与金寨路口时,将横过道路的原告撞倒致伤,经合肥市交警支队蜀山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方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47条第1款的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且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安徽省立新安医院,经住院治疗后现已出院,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方某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鉴定费,双方因其他赔偿费用发生纠纷。
余峻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依法向蜀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多元,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11万元的诉求,绝大多数赔偿项目均是全额支持,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