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周某通过被告夏某以万安公司名义参与发起设立小贷公司。为此夏某与万安公司、原告与被告夏某签订各签订了《隐名股东协议书》一份,协议明确了原告周某作为小贷公司的隐民股东及出资金额。2011年小贷公司增资扩股,原告再次与被告夏某签订《隐名股东协议书》,约定夏某对小贷公司的增资中包含原告的实际出资115.2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96万元,19.2万元为股本溢价)。至此,原告实际出资325.2万元,共占小贷公司1.8%的股权。此后,被告万安公司、夏某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小贷公司10%的股权(包括代持原告的1.8%股份)过户至其关联企业业鑫公司名下。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业鑫公司将股权再次转让至广圆公司。原告周某请求返还股权,赔偿损失。
律师点评: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要求返还股权。而证明合同无效,则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本案对于原告而言,最主要的则是如何去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恶意的,这也是本案的成败关键。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陈某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