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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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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诉邮件

发布者:何翠特邀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201人看过


刑法规定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立案标准:

第四十五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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