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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与被告仇XX、D、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XX、徐XX、徐XX与被告仇XX、费XX、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03民初4168号
原告:郭XX(系死者妻子),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A(系死者儿子),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A(系死者女儿),女,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盐城市XX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甲,男,1992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C与被告D、E、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C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D、被告E的委托诉讼代理人F、被告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H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近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891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9时10分,被告A驾驶B××小型轿车,沿盐都区XX王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楼王庆丰XX交叉路口,与沿该叉口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费XX驾驶的后载A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A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本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A和B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A××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损害结果有异议,原告亲属系未戴安全头盔,与其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减轻A的责任。我方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的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死者是渔民,应适用农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在质证中又提出,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有停车让行标志,而被告A未停车让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与死者达成协议,由我们额外补偿5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被告A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仇XX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疏于观察,超速超载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A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我曾提醒死者要戴安全头盔,但其执意不戴,其应承担自身赔偿的次要责任。我是无偿送死者去洽谈渔业生意,死者是免费搭乘,且搭乘人有过错,应当减轻我的责任。精神抚慰金认可1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仇XX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起事故中费XX也受伤,要求交强险预留相应份额。因我司投保车辆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0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6日9时10分许,被告A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盐城市盐都区XX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楼王镇庆丰XX处,与沿该叉口东向西无名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费XX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A和摩托车乘员B、C××小型轿车乘员D受伤,两车损坏。A受伤后经送盐城市XX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对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事故中A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遇有情况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费XX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能遵守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认定A、B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均有过错,且作用基本相当,据此作出事故认定,仇XX、费XX各负事故同等责任;A、B无责任。
另查明:苏J××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A与死者亲属达成一致协议,由A额外补偿死者亲属5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再查明,原告A与B系夫妻关系,该夫妇共生育了A、B两个子女。死者A是非农村居民,常年从事渔业劳动。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已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认定,被告A、B虽对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均认为对方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A未戴安全头盔亦有责任,但均未提供证据推翻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且经本院审核,公安部门在综合考量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后而作出的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作为证据采用,并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公安部门的认定为依据,即A、B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A、B无责任。本案所涉苏J××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同时结合费XX在事故中亦有受伤的实际情况,确定在交强险中预留医疗费限额10000元和伤残限额1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事实,由被告A、B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仇XX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A提出其是无偿送死者去洽谈渔业生意,死者是免费搭乘,且搭乘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其责任的辩称,未能提供印证,本院不予采信。A在事故发生前系非农村居民,常年从事渔业劳动,故对原告主张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死者在事故中无责任,A的死亡对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A、被告保险公司认可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辩称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确认原告A、B、C因近亲属徐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03040元(40152元/年×20年)、丧葬费3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酌情支持150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B、C因近亲属D来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803040元、丧葬费3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88914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94570元{(889140元-100000元)×50%},合计赔偿494570元;由被告费XX赔偿394570元{(889140元-100000元)×50%}。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A、B、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1元,由被告A、费XX各负担63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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