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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盐城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奚XX与盐城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亭商初字第1232号
原告奚X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680XXXX87-8,住所地在江苏省XX,
法定代表人A从煌,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原告A与被告盐城市XX公司(下称新奥汽车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奥汽车贸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A诉称: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售价为12.4万元的福田奥铃BJ1109汽车一辆,但被告提供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不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被告新奥汽车贸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所在的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审查查明:新奥汽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8日,住所地为盐城市XX,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奥汽车贸易公司的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本案依法应由其住所地所属的盐城市XX,本院对之无管辖权,被告新奥汽车贸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盐城市XX公司负担,A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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