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夏XX与李X、朱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亭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夏XX,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分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B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