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文奎与董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潘民初字第0113号 原告朱文奎,居民, 委托代理人A,女, 被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