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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盐城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仇荣扣与程平、盐城市方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大民初字第0296号 原告仇荣扣,居民,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平,居民, 被告盐城市XX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XX、204室,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荣扣与被告A、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盐城市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为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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