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商文兰与王X、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民初6154号
原告商文兰,女,1971年8月2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0年10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紫金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与被告B、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B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