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珠|时间:2020年07月16日|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惠XX因与党滨州、党XX、韩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安XX,被上诉人党宾州,被上诉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党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蒲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