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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超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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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531人看过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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