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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发布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510人看过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杭民初字第1208]

事故经过:201345日,被告通顺汽车销售公司举行车展。被告通顺公司工作人员余呈昌驾驶北京现代轿车,后载原告及张伟林、张伟峰、郭德洪作驾乘体验,途经某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和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破路中隔离护栏后,与对向驶来的公交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及张伟峰、张伟林、余呈昌、郭德洪受伤的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该事故认定余呈昌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明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本院确定余呈昌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呈昌系被告龙岩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被告龙岩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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