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事故,逃逸车辆也查实的,责任如何分担?
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473号]。
事故经过:2012年12月22日贺东根驾驶苏D×××××小型普
通客车,行至某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恒宝骑乘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相撞后逃逸,后王恒宝又被后方驶来的黄海云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碾轧,后黄海云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恒宝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本起事故为多车事故,相对于贺东根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以及黄海云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而言,王恒宝均属第三者,贺东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海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方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责承担。
案例注释:贺东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疏于观察,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海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