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工作时腰部被砸伤,因单位为其他职工投保了保险,所以住院时单位安排用了他人的名字。当时孙某也没在意,单位也支付了住院的医药费。双方当时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单位竟然否认孙某是其职工。孙某想主张工伤待遇,但劳动部门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孙某感觉到告状无门。后来孙某委托我代理案件。我收集了相关证据,确实可以证实孙某是在工作时受伤。将收集的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交给劳动局,劳动局仍以申请人名字与病历不符,口头答复不受理。我采用邮寄的方式将材料邮给劳动局,劳动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我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劳动局。后法院判决“撤销劳动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劳动局又作出决定,认定孙某为工伤。但单位仍否认孙某为其职工,拒绝提供工资表等材料。代理孙某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孙某的各项工伤待遇。后孙某终于拿到了工伤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