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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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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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智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XX0605刑初38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2013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A,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A,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2010年9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A、B,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3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B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A、B、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A、B、C等人驱车至佛山市南海区XX吃宵夜,后因停车问题和A等人起冲突,双方发生打斗但未致人受伤,A等人打斗完毕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后A等人为泄愤在现场对附近车辆和商铺实施毁坏行为,A等人将被害人B停放在路边XXY×××××天籁汽车的玻璃及前盖砸坏,后将星际夜总会前台的电脑液晶显示屏推倒,并打砸汇源便利店的冰箱和桌椅以及砸烂宜宾烧烤店的落地玻璃窗,经鉴定,受损天籁轿车被损坏左前门玻璃、发动机盖修复价值970元,被损毁液晶显示器价值250元,被损坏的钢化玻璃价值136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A、B、C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A、B、C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区庆寮的辩护人提交了通话清单和被害人汇源便利店、宜宾XX的经营者出具的谅解书,并认为区庆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B、星际夜总会、宜宾烧烤店的经营者出具的和解协议、谅解书,并认为A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等查明,被告人A、B已各赔偿了被害人宜宾XX的经营者5000元,共同赔偿了被害人A1600元,A赔偿了被害人星际娱乐会所1500元,各被害人均对区庆寮、A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A、B、C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周建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A、B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对区庆寮、A适用缓刑,采纳区庆寮、A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区庆寮并非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二、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XX,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B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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