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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中一般怎么判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解答:法院一般从子女的角度出发,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就判给谁抚养。
判决书节选:
被抚养人耿小的抚养权应确定给秦某。耿某诉请耿小回香港随自己及原配一家人居住生活,主要理由:其一,耿小在香港出生,是香港户籍,国内无户籍,在香港可以享受更全面的儿童福利保障;其二,在小学起步阶段直接进入香港主流学校读书,对耿小将来的教育和长远发展更为有利;其三,耿某家庭能给予耿小一个更为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秦某抗辩称耿小应由自己携带抚养。秦某、耿某均表达了抚养非婚生女耿小的强烈愿望。
法院认为,抚养对于父母既是的权利又是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本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我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健康权,只有确康权存前提下,教育、发展权利得到良好维护。
本案中,耿某有原配,与原配育有一子一女,耿某作为唯一与耿小熟络的亲人工作较忙,不可能每天都呆在家里照顾耿小,如果贸然融入一个陌生的家庭,难以令人确信所有权益得到保障;广州地区教育与发展完全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户籍不会成为阻碍耿小接受高质素教育的障碍。另耿小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秦某生活,秦某亦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自2013年10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至今秦某的条件未发生明显恶化。且耿小为,年纪尚小,更需要母亲的细心关怀与照顾,随母亲生活更为妥当,如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耿小的健康成长。而且耿某没有上诉。
因此,综合本案当前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不改变耿小现有生活环境为宜,对耿某要求抚养非婚生女耿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在此有必要告诫双方的是,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抚养权并不是不可变更的,当环境不利于未成年人子女耿小的健康成长时,经过另一方的诉请,可以变更;耿小年满10周岁后,自己表达选择的意愿也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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