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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聚众斗殴罪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高度关注。下面为你详细剖析聚众斗殴罪常见问题。
一、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首要分子”律师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律师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例如,甲召集多人,并策划斗殴方式、地点等,甲就是首要分子;乙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与,行为较为突出,乙属于其他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动机,目的是通过聚众斗殴的行为,显示威风、发泄不满等。比如,丙为了在当地树立律师“权威”,纠集一帮人去和另一伙人斗殴,主观上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行为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在公共场所或人员集中地进行殴斗,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例如,丁等人在闹市区聚众斗殴,导致交通堵塞,周围群众恐慌,破坏了该区域的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律师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既可以是双方均聚众,也可以是一方聚众另一方单个人或少数人。“斗殴”律师是指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行为。例如,戊组织己方五人与对方三人进行殴斗,这就是典型的聚众斗殴客观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多基于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动机,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矛盾冲突,斗殴具有针对性;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相对随意,没有明确的冲突对象。例如,甲、乙两帮人因争夺地盘发生斗殴,属于聚众斗殴;丙无故在街头随意殴打路人,以寻求刺激,这是寻衅滋事。
行为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双方多是相互认识且因特定事由产生冲突;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随机选择目标。比如,丁帮人与戊帮人因生意竞争结仇后斗殴,行为对象特定;己在商场无故对顾客进行辱骂、推搡,其行为对象是随机的顾客,属于寻衅滋事。
行为方式不同:聚众斗殴一般是双方相互攻击、殴斗;寻衅滋事行为方式更为多样,除了殴打他人,还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例如,庚等人在街头聚众相互打斗,是聚众斗殴;辛在集市上强拿摊贩的商品且拒不付钱,属于寻衅滋事。
三、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主体认定方面:若能证明行为人不属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进行无罪辩护。比如,甲只是被朋友叫到现场,未参与斗殴策划,在斗殴过程中也未积极实施行为,只是在一旁观看,甲可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律师可收集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主观故意方面:从行为人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进行辩护。若行为人是被胁迫参与,或者对聚众斗殴行为并不明知,可主张不构成犯罪。例如,乙被朋友欺骗,以为是去解决普通纠纷,到现场才发现是聚众斗殴,且未参与实际斗殴,乙主观上无聚众斗殴故意,可从这方面辩护。
情节认定方面:如果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等,或者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如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初犯等,律师应着重强调,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例如,丙聚众斗殴后主动投案自首,丁在斗殴过程中阻止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属于立功表现,律师会利用这些情节为他们争取从轻量刑。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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