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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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与个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个人签借条结算公司债务有效吗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次举报
2020-01-15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10年经验,民商事纠纷擅长律师,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办案质量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特擅长民间借贷纠,工程合同纠纷、货款纠纷、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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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个人间签订借款单来结算公司间的债务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除非个人持有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公司已将相关权利委托给个人。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之间签订《借z款单》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款项进行了结算,后个人起诉对方还款,法院认为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刘某的陈述,现张某陈述本案是合同欠款转为刘某个人对张某的借z款,刘某陈述在张某催逼下签署了《借z款单》作为付款担保,故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张某实际将借z款交付给刘某的民间借贷行为。《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根据张某、刘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在张某、刘某签订的《借z款单》中,没有明确是将相关合同欠款转为刘某的个人借z款,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z款单》所涉及的280000元款项,实际是基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合同款项,现并没有充足证据显示上述公司已经将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通过私下签订《借z款单》的形式对上述相关公司的合同款项进行结算,有可能会损害到上述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张某依据《借z款单》要求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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