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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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借款被起诉官司律师V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借款被起诉怎么抗辩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6次举报
2019-12-27

13416318024戴允丝律师,10年经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注办理办理民商事案件,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判决结果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利益最大化!


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特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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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是共同债务吗? 

律师讲法: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08年,朱某以其与妻子欧某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2013年2月,朱某与欧某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欧某所有。随后欧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2014年2月,生效行政判决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为银行颁发的他项权证,同时确认前述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上欧某签名非本人书写和捺印。因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诉请朱某、欧某连带清偿,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案涉金融借款发生于朱某与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生效行政判决查明,授信协议、抵押合同中欧某签名及指印均非欧阳某本人书写和捺按,基于授信协议基础之上的贷款协议亦系银行与朱某个人签订,与欧某辩称对该贷款不知情能相印证。 

②银行对发放贷款用途负有监管义务,现银行对该贷款用于何处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现有证据应认定本案金融借款系朱某冒用夫妻共同名义向银行所借,欧某对该笔金融借款并不知晓,故本案金融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解除银行与朱某所签授信协议、贷款协议,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即利息、罚息、复息。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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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