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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共生育沈甲、沈乙等七个子女。沈某某于2001年2月27日去世,李某及沈某某父母均先于其离世。沈某某于1999年10月5日曾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系争房屋由除沈甲外的六子女(以下简称沈乙方)共同继承。
沈某某去世后,沈乙方接受继承并根据遗嘱内容达成内部约定:由沈乙向沈乙方的其余五个子女支付相应补偿款,此后系争房屋的产权归沈乙一人。该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但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2021年,沈乙方曾诉至法院要求依照遗嘱继承系争房屋,后撤诉。
2022年,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近期才知晓沈某某立有遗嘱。由于沈某某去世已二十年余年,且系争房屋至今仍登记于沈某某名下,沈甲主张本案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不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沈某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作为沈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沈甲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被继承人沈某某名下系争房屋七分之一的产权。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沈某某死亡距案件受理之日已超过二十年。沈乙方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超过二十年才启动诉讼及抗辩要求按照遗嘱处理财产,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故不再对遗嘱的效力和内容进行认定,也不再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由于系争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应属于未分割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自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接受继承,故该房屋应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沈甲起诉要求对共有物进行析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取得七分之一产权份额,未超出其应有的权利范围,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沈甲的诉求,同时将其余七分之六产权份额按照沈乙方六人的约定,判决归沈乙所有。沈乙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沈乙方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指令上海二中院再审。
再审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直至诉讼前系争房屋的产权一直登记在被继承人沈某某名下。因此,虽然沈乙方已接受继承,但遗产尚未完全分割完毕。这种情况可参照财产共有的原则处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便继承开始已超过二十年,法院仍需首先审查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系争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沈乙方接受继承后已根据遗嘱内容进行了内部约定,由沈乙支付对应款项后将系争房屋权利归属于沈乙一人。为一揽子解决纠纷,再审改判确认系争房屋属于沈乙所有。
评析
在遗嘱继承的实际操作中,遗产长期未分割的现象较为常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争议与诉讼时效的适用难题尤为突出。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共有状态的规范,还与诉讼时效制度紧密相关。在司法实践中,因遗产长期未分割导致的权属模糊、继承人权利主张滞后等问题频繁出现,给司法裁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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