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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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戴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证据是劳动仲裁中裁决的关键。
你面对提起劳动仲裁过程中,必须及时充分地收集和保全证据,这对于劳动争议官司胜负至关重要。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千万不要有下类想法:劳动仲裁部门能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为我认定事实,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会主动调取证件来查明真相。
郑重告诉你:劳动仲裁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双方的辩论和证据,依法进行公正的裁决,基本不会超出法定程序。
那么该收集哪些证据呢?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五) 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六)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该39条第2款时,总是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在仲裁或诉讼中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境地。
所以,正确理解并运用该条款,对用人单位非常必要。
一、正确理解第39条第2款
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二,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二、要证据完备化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对员工有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 有力的证据。
案例:
2020年4月,某贸易公司因邓某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协助他人考勤作假行为,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不配合调查无认错悔改表现,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
邓某主张,某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仅规定找他人代打卡属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代替他人打卡可解除劳动合同,代替他人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是两种不同行为,不能成为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邓某遂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邓某本人认可其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某贸易公司重视考勤制度,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某贸易公司是严禁代替他人打卡。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属于考勤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贸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无须向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珠海中院表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尽量完善,但也很难完全列举每一种违规行为,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是造假行为,劳动者实施不诚信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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