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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书地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aecade9-4678-4ab9-9b08-a78401859891
本案被告人占有的10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人退还的100万元保证金未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是退还给杨某及四川某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金,造成原告无故损失100万元。原告事后多次联系被告 ,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 , 但被告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 , 由此说明被告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100万元的故意。
二、原告损失的100万元与被告取得的100万元利益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通过向原告以退还保证金的方式取得了100万元的利益,有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及被告人向原告出具的领据予以证实。
三、被告人作为这100万元的得利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得利的合法根据,应依法予以返还。
四、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本案中被告恶意占有的这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被告对恶意占有的这100万元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