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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数罪并罚,自首+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伟刚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王伟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隐瞒从租车行租车出售的真相,编造可以低价出售并过户的事由,骗取23名被害人购车款、购房款等共计人民币5284100元(立案前退还部分款项)。同时,李某伪造、买卖三本机动车行驶证。


  具体诈骗事实包括:


  以低价售车为名,骗取22名被害人购车款3888100元;


  将租赁的宝马轿车(价值178000元)低价售出,致车辆下落不明;


  以合作买卖119辆车为名,骗取被害人330000元;


  以低价售房为名,骗取购房款440000元、300000元等。


  非法所得用于支付租车租金及个人私用。


  指控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在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多次诈骗;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诈骗罪判处十一年七个月至十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王伟刚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自首情节:诈骗罪中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积极退赔: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


  部分损失挽回:涉案车辆已追回,客观上未造成全部损失;


  认罪认罚:全案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辩护人建议对李某减轻处罚,判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认定意见如下:


  辩护意见法院认定


  具有自首情节予以采纳。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诈骗主要事实。


  认罪认罚予以采纳。依法从宽处理。


  涉案车辆已追回,客观上未造成损失不予采纳。李某系多次诈骗,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车辆追回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认定。


  减轻处罚建议(八年以下)不予采纳。所提量刑建议与罪行不相应,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多次诈骗,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


  二、扣押在案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


  案例亮点


  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诈骗事实,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被法院采纳,依法从宽处理,在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中争取到有利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积极推动全案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数额特别巨大下的量刑优化:本案诈骗数额高达528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云南省50万元以上)。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诉机关建议十一年七个月至十三年七个月,法院最终判处十三年,未突破公诉机关建议上限,且未顶格量刑,体现了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实际作用。


  部分损失挽回情节的运用:辩护人提出涉案车辆已追回,法院虽未因此减轻处罚,但在量刑时予以注意,体现了辩护人对全部有利情节的全面挖掘。


  数罪并罚的合并执行:两罪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三年,辩护人通过积极沟通促成数罪并罚中的刑期吸收,为当事人争取到实际执行刑期的优化。


  羁押表现的良好佐证:辩护人提交李某在羁押期间的获奖证明,法院在量刑时予以注意,展现了辩护人对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的全方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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