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王伟刚,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村小组组长期间(2007年至2023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租用村小组土地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93万元。另于2021年6月,利用村小组长身份,强行剥夺租户的优先承租权,迫使租户放弃继续租种土地,并以7万元低价折抵该租户投资建设价值约18万元的大棚及房屋设施,后高价转租牟利,获取不法利益145500元。
指控罪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意见
王伟刚律师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某经纪委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全额退赃38.93万元,认罪认罚;
请求从轻从宽处理。
关于强迫交易罪
租户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未提出续租申请,李某并未强迫其放弃续租;
对涉案大棚、简易房的价格认定有异议:应扣除属于村委会的简易房及水塘、道路面积;涉案土地只剩下大棚地上附着物残值及棚杆实际价值约4万余元,李某以7万元接手该残值,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申请对大棚价值重新鉴定。
法院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强迫交易罪:认定李某利用村小组长身份和地位,强行剥夺租户优先承租权,迫使其放弃续租,并以7万元低价折抵价值18万余元的大棚及房屋设施,后高价转租牟利,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辩方关于大棚价值仅为4万余元、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价格认定结论程序合法、科学合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等规定,数罪并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3.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145500元(其中110120元发还被害人,353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亮点
数罪并罚下的总体刑期优化:被告人犯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刑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两罪合并执行仅二年有期徒刑,接近法定最低刑期,体现了辩护工作的积极成效。
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李某经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辩护人关于自首的意见被采纳,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全额退赃的从轻作用:辩护人及时推动当事人退缴全部受贿赃款38.93万元,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强迫交易罪的有效抗辩:虽然强迫交易罪最终被认定,但辩护人从价格认定、地上附着物残值、优先承租权等角度提出系统性质疑,促使法院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书面回应,为后续上诉(如有)或申诉积累了争议焦点。
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量刑平衡:本案涉及长期、多笔受贿及强迫交易行为,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法院综合考量了自首、退赃等情节,对两罪均未顶格量刑,并适用数罪并罚的合并执行原则,使被告人总刑期控制在二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综合辩护策略的运用:辩护人在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不认罪(强迫交易罪)并存的情况下,采取分罪策略——对前者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对后者坚持无罪抗辩——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