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部分。
这是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中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草拟完毕,并在订立合同时为对方协商的相应条款内容。在进行合同签订时,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有重要的义务来对相应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的,而这种 的行为,又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重大利害关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格式条款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之一。
同时民法典第497条又以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第498条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作出了相应的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进行理解,适用时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情形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