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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相比,作了重大修改。表现为:
一是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拆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
二是增设第(八)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并明确其表决规则。
三是增设业主会议法定最低人数限制,要求所有事项均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即两个“2/3”。
四是变更表决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将计算基数由《物权法》规定的“全小区业主”变更为“参与表决人员”,并进一步明确,就“(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人员中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两个“2/3”之两个“3/4”;而该三项事项之外的事项,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即两个“2/3”之两个“1/2”。
如此变更表决规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表决事项通过的难度,着力解决实践中业主使用维修基金难等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