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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公房动迁款补偿分割律师团队-资深周大律师优秀

2021年07月2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5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黄浦公房动迁款补偿分割律师团队-资深周大律师优秀,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团队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继承人能否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上海黄浦公房动迁款补偿分割律师团队-资深周大律师优秀,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团队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继承人能否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居住房屋的产权人为国家,公房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的仅是承租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即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故其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仅在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内,除已故承租人外无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特殊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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