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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离婚律师不得仿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仿造、变造证据。
离婚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离婚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离婚律师执业证。离婚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离婚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
离婚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离婚律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法庭上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立案前离婚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或者需要进行评估的财产,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以离婚律师事务所名义委托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在诉讼庭审中有此必要时,离婚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离婚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录音资料时,需注意提交录音源文件,或者磁带原件。对于数码、电子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并整理出录音资料的书面文字材料。
在向法院提交录音材料前,离婚律师本人应仔细听录音文件,并与文字资料进行核对。
离婚律师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照片应冲洗或彩打出来,应按法院要求粘贴在规范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拍摄时间、证明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