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离婚律师案例-资深周律师专业,专业离婚律师,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十年以上经验,离婚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做好思想准备。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又生育一子,目前夫妻关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琐事争执。而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重归于好,共同生活多月,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戴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